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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特定保險商品範圍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核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特定保險商品範圍

主旨

核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特定保險商品範圍

法規內容

核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特定保險商品之範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九日生效:

一、汽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住宅火災保險或居家綜合保險所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內特定事故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內含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或內含之全程保障傷害保險,且其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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