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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式,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核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式,自即日生效

主旨

核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式,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 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 方式如下: (一)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屬資產類交易,例如有價證券、不動產及其他資 產等,買入持有部位,應依本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金管保財字 第○九八○○一○一○○二號令所定限額計算方式計算總餘額;賣 出持有部位,以出售時之帳列金額自總餘額中扣除。 (二)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屬損益類交易,例如收取或支付租金及手續費等 ,應將當年度所有支付予或收取自單一利害關係人之租金或手續費 計入該交易對象之交易總餘額,並應將當年度所有支付予或收取自 所有利害關係人之租金或手續費計入與所有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 額內,且於次一年度起重新起算。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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