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附買回交易相關規範,本會已於 103 年 5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3571 號令發布,本會 95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412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關於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附買回交易相關規範,本會已於 103 年 5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3571 號令發布,本會 95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412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關於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附買回交易相關規範,本會已於 103 年 5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3571 號令發布,本會 95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412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辦法: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 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 表人吳○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 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