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保險業資金參與社會住宅投資,以協助落實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等相關政策目標,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已將社會住宅列為保險業之資金運用項目,並訂有相關規定。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等原則下,積極從事社會住宅相關案件之評估及投資,以創造保險業資金運用及社會發展之雙贏。請 查照。
要旨
為利保險業資金參與社會住宅投資,以協助落實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等相關政策目標,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已將社會住宅列為保險業之資金運用項目,並訂有相關規定。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等原則下,積極從事社會住宅相關案件之評估及投資,以創造保險業資金運用及社會發展之雙贏。請 查照。
主旨
為利保險業資金參與社會住宅投資,以協助落實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等相關政策目標,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已將社會住宅列為保險業之資金運用項目,並訂有相關規定。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等原則下,積極從事社會住宅相關案件之評估及投資,以創造保險業資金運用及社會發展之雙贏。請 查照。
法規內容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