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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相關規定

主旨

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相關規定

法規內容

一、核准保險業得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投資依法經本會核准募集發行且申購、買回採現金交付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二、保險業資金對每一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五及該保險業資金千分之五。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1.22 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5041 號令自即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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