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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保險業承租不動產後再予轉租,是否屬保險法令有關不動產投資型態 或屬其他資金運用範疇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所詢保險業承租不動產後再予轉租,是否屬保險法令有關不動產投資型態或屬其他資金運用範疇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主旨

所詢保險業承租不動產後再予轉租,是否屬保險法令有關不動產投資型態或屬其他資金運用範疇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4 年 12 月 31 日富壽不動產字第 1040004770號函辦理。

二、承租不動產後再予轉租經核尚非保險法所定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亦非保險法第 138 條所定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

正 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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