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請開放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得適用電子保單乙案,准予照辨,請查 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所請開放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得適用電子保單乙案,准予照辨,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所請開放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得適用電子保單乙案,准予照辨,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貴公會 105 年 2 月 4 日(105) 產資字第 002 號函辦理。
二、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辦理電子保單相關事宜,應確實遵循「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作業自律規範」,另不得拒絕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提供紙本保單。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