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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費率結構規範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個人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費率結構規範

主旨

個人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費率結構規範

法規內容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銷售之個人傷害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之附加費用率,得不適用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保第八四二○三七五七三號函「人身保險費率結構」之規定。

二、保險業辦理旅行平安保險費率以附件所列「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意外死亡及失能給付標準費率表」以及「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意外醫療給付標準費率表」為上限,各公司得依其經驗損失率資料調整費率,惟意外死亡及失能之預期損失率下限應為前揭標準費率表損失率之百分之九十,意外醫療給付之預期損失率下限則為前揭標準費率損失率之百分之七十,其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為百分之一。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二○二五一二○八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1208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39031 號令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起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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