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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茲重申不得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締約或轉保之自由,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茲重申不得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締約或轉保之自由,請查照。

主旨

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茲重申不得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締約或轉保之自由,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局接獲民眾反映,其首年透過車商保險代理通路(下稱「車商保代」)業務員投保之汽車保險,於次年度或第三年度轉保他家保險公司或向原公司不同服務人員投保時,需經原車商保代通路業務員同意始得轉保之不合理情形。

二、為避免產險公司配合車商保代通路之要求,於民眾投保或轉保時,產生限制民眾自由選擇保險公司之情事發生,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依現行「產險業自律監控組織及作業準則」之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因車商保代利用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締約或轉保之自由,並不得提供車商保代額外報酬或其他利益;另請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車商保代)不得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49 條第5 款「利用職務或業務上之便利,強迫、利誘或限制要保人、被保險人締約之自由」之情事。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副 本:本局綜合監理組、產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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