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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 107 年 4 月 23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中,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相關因應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

會議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 107 年 4 月 23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中,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相關因應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

主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 107 年 4 月 23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中,為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相關因應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08 年 6 月 10 日召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因應措施第一場審認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修正草案將案關條文第 27 條及第 35 條所定「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另「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附相關證明文件」公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及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殘廢」用語,將修正以「失能」取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及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障害」用語,將修正以「失能」取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給付標準表」之「殘缺」用語,將修正以「缺損」取代。

三、前揭草案完成修正前,相關業務、文件或網頁有使用上開「殘廢」、「障害」或「殘缺」等用詞,應自 108 年 12 月 3 日起依說明二所載「失能」或「缺損」等用詞取代之,並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及草案意旨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代表人黃○牧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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