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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主旨

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

法規內容

人身保險業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年金保險 (傳統型) 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以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台財保第八六二三九七○三七號函頒之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其計提最低責任準備金之危險發生率應以前函頒之年金生命表死亡率之九○%為基礎,並以不超過計算保險費 (年金金額) 之預定危險發生率為準。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6 月 1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8814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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