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應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之最大值為其身故保險金,憑以計算應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
要旨
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應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之最大值為其身故保險金,憑以計算應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
主旨
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應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之最大值為其身故保險金,憑以計算應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
法規內容
人身保險業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簽發之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新契約,如有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者,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應以前述三者 (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 之最大值為其身故保險金,憑以計算應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4841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