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第 3 項所定財務報告簽章人員規定如說明二
要旨
關於「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第 3 項所定財務報告簽章人員規定如說明二
主旨
關於「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第 3 項所定財務報告簽章人員規定如說明二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第 3 項所定財務報告簽章人員規定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
二、前開準則條文第 4 條第 3 項,所稱保險業負責人及經理人,於本國保險業者,分別為董(理)事長及總經理。同條所稱主辦會計人員應為會計主管,係指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管理公司會計業務之最高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