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年期團體保險商品,其計算準備金預定利率之上限為 3%
要旨
一年期團體保險商品,其計算準備金預定利率之上限為 3%
主旨
一年期團體保險商品,其計算準備金預定利率之上限為 3%
法規內容
人身保險業自 95 年 7 月 1 日起所簽發之一年期團體保險商品,其計算準備金預定利率之上限為 3%,並以不超過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為準。
前揭 3%係參照 94 年 12 月 2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141 號令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中之長期均衡利率水準訂定,未來將視其變動情況予以調整。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70450482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