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要旨
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主旨
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法規內容
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附「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修正規定。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2 月 2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504141 號令,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1 月1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8021 號令,修正。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5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304914551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