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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業應將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國內外結構型債券交易資訊,於每月十日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交易及未到期流通餘額

會議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人身保險業應將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國內外結構型債券交易資訊,於每月十日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交易及未到期流通餘額

主旨

人身保險業應將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國內外結構型債券交易資訊,於每月十日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交易及未到期流通餘額

法規內容

為建立我國「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整合平台」之需要,茲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人身保險業應將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之國內外結構型債券交易資訊,於每月十日前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上月交易及未到期流通餘額,其申報媒體資料格式如附件。本規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1.25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50391 號公告自 105.01.01 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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