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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主旨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法規內容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七點。

附 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一百五十七點修正規定

一五七、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目標保險費,應與投保金額有合理對應關係,且其金額不得超過依下列精算基礎所計得之二十年限期繳費終身壽險年繳總保險費:

(一)預定死亡率採用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別百分之一百。

(二)預定利率採用百分之二。

(三)預定附加費用率採用百分之二十五。

投資型保險商品各保單年度目標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依下列公式計得之比率:(ΣLi / n)× k ,其參數之定義及限制如下:

(一) Li 代表第 i 保單年度之附加費用率。

(二) ΣLi 代表各保單年度附加費用率之總和,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n 代表附加費用實際收取年限,但不得低於五年。

(四)k 代表新契約費用調整倍數,其值等於二。

投資型保險商品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收受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應歸屬超額保險費,超額保險費之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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