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7 點修正
要旨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7 點修正
主旨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7 點修正
法規內容
主 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7 點業經辭會於 96 年 7 月17 日以金管保二字第 0602523242 號令修正,並自 96 年 9 月 1 日生效。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一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會 95 年 8 月 17 日、96 年 2 月 15日壽會文字第 95082342 、96020497 號函辦理。
二、各公司應儘速檢視銷售中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並配合於 96 年 9 月1 日前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測試及保險商品送審程序。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起,保險業如有未切實執行致其作法與報送審查之保險商品內容不符者,本會將按違反保險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171 條規定予以裁處;其次,保險業在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作業、人員教育訓練、充分瞭解客戶等方面如有明顯作業疏漏、涉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者,本會另得視情節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予以糾正或停售商品之處分。
三、為期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目標保險費附加費用率能合理反映實際所需成本,各公司應併於計算說明書中訂定高目標保費或高保額費用率折扣及其適用條件,並於 97 年 1 月 1 日前報送本會完成商品送審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第一組、第三組、第二組)(均含發布令(含「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7 點)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