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一點適用之項目
要旨
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一點適用之項目
主旨
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一點適用之項目
法規內容
訂定「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一點適用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附「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一點適用之項目」。
附 件: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二百二十一點適用之項目┌────┬────┬─────────────┬──────┐│ │點 次│ │ ││法規名稱│(項次、│ 法 規 文 字 內 容 │ 備 註 ││ │款次) │ │ │├────┼────┼─────────────┼──────┤│人身保險│第二點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應表明商│ ││商品審查│ │品之主要性質。 │ ││應注意事│ │各險標準名稱如下: │ ││項 │ │(一)人壽保險: │ ││ │ │ 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 ││ │ │ 或萬能人壽保險: │ ││ │ │ (1)生存險稱○○○○│ ││ │ │ (利率變動型或萬│ ││ │ │ 能)生存保險。 │ ││ │ │ (2)死亡險稱○○○○│ ││ │ │ (利率變動型或萬│ ││ │ │ 能)壽險。 │ ││ │ │ (3)生死合險稱○○○│ ││ │ │ ○(利率變動型或│ ││ │ │ 萬能)保險。 │ ││ │ │ 2.投資型人壽保險: │ ││ │ │ (1)○○○○變額壽險│ ││ │ │ 。 │ ││ │ │ (2)○○○○變額萬能│ ││ │ │ 壽險。 │ ││ │ │ (3)○○○○投資連(│ ││ │ │ 鏈)結型保險。 │ ││ │ │(二)傷害保險:○○○○傷│ ││ │ │ 害保險。 │ ││ │ │(三)健康保險:○○○○健│ ││ │ │ 康保險。 │ ││ │ │(四)年金保險: │ ││ │ │ 1.傳統型、利率變動型│ ││ │ │ 年金保險:○○○○│ ││ │ │ (利率變動型)年金│ ││ │ │ 保險。 │ ││ │ │ 2.投資型年金保險:○│ ││ │ │ ○○○變額年金保險│ ││ │ │ 。 │ ││ │ │(五)有關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 │ │ 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 ││ │ │ 品之定名如下: │ ││ │ │ 1.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商│ ││ │ │ 品:○○○○勞退企│ ││ │ │ 業年金保險。 │ ││ │ │ 2.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 ││ │ │ 品:○○○○勞退個│ ││ │ │ 人年金保險。 │ ││ │ │人身保險商品各險標準名稱之│ ││ │ │前應冠以保險業(如○○人壽│ ││ │ │或○○產物)之名稱,若為附│ ││ │ │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 ││ │ │依附加險之性質於各險標準名│ ││ │ │稱之後加冠附加險名稱,亦得│ ││ │ │於標準名稱前(後)酌加冠年│ ││ │ │期,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 ││ │ │說明性名詞。但不得有違反公│ ││ │ │序良俗或誤導消費者之名詞。│ ││ │ │人身保險商品定名如有不適用│ ││ │ │前三項標準者,應於送請主管│ ││ │ │機關審查時敘明理由。 │ │├────┼────┼─────────────┼──────┤│人身保險│第三點 │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 ││商品審查│ │一項第一款規定,採核准方式│ ││應注意事│ │辦理之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 ││項 │ │件各四份及其光碟或磁片乙份│ ││ │ │送交主管機關,其如為依據勞│ ││ │ │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 ││ │ │年金保險商品者,需另檢附下│ ││ │ │列文件及光碟或磁片乙份送交│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本準│ ││ │ │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 │,採備查方式辦理之新保險商│ ││ │ │品應將下列文件各乙份及其光│ ││ │ │碟或磁片乙份送交主管機關及│ ││ │ │指定機構: │ ││ │ │(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 ││ │ │ 暨聲明書(詳附表一)│ ││ │ │ 。 │ ││ │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 ││ │ │ 關聲明書(詳附表二)│ ││ │ │ 。 │ ││ │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 ││ │ │ 條款之對照表)。 │ ││ │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 ││ │ │ 相關報表(應具備之內│ ││ │ │ 容詳附件一)。 │ ││ │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 ││ │ │ 明書(詳附表三)。(│ ││ │ │ 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 ││ │ │ 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 ││ │ │ 。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 ││ │ │ 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 ││ │ │ ,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 ││ │ │ 件二) │ ││ │ │(六)要保書。(具與要保書│ ││ │ │ 示範內容或經核准要保│ ││ │ │ 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 │ │ 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 ││ │ │ 需另檢附要保書送審聲│ ││ │ │ 明書如附表四)。 │ ││ │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 ││ │ │ 表(內容須由總經理或│ ││ │ │ 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 ││ │ │ 署確認無誤,內容詳附│ ││ │ │ 表五)。 │ ││ │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 ││ │ │ 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 ││ │ │ 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辦│ ││ │ │ 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 ││ │ │ 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 ││ │ │ 入分配辦法、紅利分配│ ││ │ │ 辦法。 │ ││ │ │(九)辦理人身保險商品,應│ ││ │ │ 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 ││ │ │ 分析模型,檢送附下列│ ││ │ │ 資料: │ ││ │ │ 1.利潤衡量指標。 │ ││ │ │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 ││ │ │ 、繳費年期、保險金│ ││ │ │ 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 ││ │ │ 析。 │ ││ │ │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 ││ │ │ 括:投資報酬率、發│ ││ │ │ 生率、脫退率及費用│ ││ │ │ 率等各項假設,對利│ ││ │ │ 潤之敏感度。(內容│ ││ │ │ 詳附表六) │ ││ │ │ 4.公司就各種商品之可│ ││ │ │ 接受利潤指標各為若│ ││ │ │ 干?該商品預期之利│ ││ │ │ 潤?該商品之損益兩│ ││ │ │ 平業務量。 │ ││ │ │ 5.公司對 3. 敏感度測│ ││ │ │ 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 ││ │ │ 之趨勢分析及預測,│ ││ │ │ 與各項假設之合理性│ ││ │ │ 分析。 │ ││ │ │ 6.人壽保險商品(非投│ ││ │ │ 資型)需另檢送以被│ ││ │ │ 保險人年齡五歲、三│ ││ │ │ 十五歲、六十五歲之│ ││ │ │ 男性、女性,依分紅│ ││ │ │ 人壽與不分紅人壽保│ ││ │ │ 險單資訊揭露規範(│ ││ │ │ 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 ││ │ │ 三十一日台財保字第│ ││ │ │ ○九二○○一二四一│ ││ │ │ 六號令)附件之方式│ ││ │ │ 2.計算之數值。 │ ││ │ │(十)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 ││ │ │ 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 ││ │ │ 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 ││ │ │ 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 ││ │ │ 、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 ││ │ │ 報酬率可達商品假設之│ ││ │ │ 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 ││ │ │ 變動調整資產配置(內│ ││ │ │ 容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 ││ │ │ 人員共同簽署),但依│ ││ │ │ 商品特性無資產配置計│ ││ │ │ 畫並敘明理由者(內容│ ││ │ │ 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 ││ │ │ 員共同簽署),不在此│ ││ │ │ 限。 │ ││ │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內│ ││ │ │ 容須經投資人員、精│ ││ │ │ 算人員及風險控管相│ ││ │ │ 關人員共同簽署)。│ ││ │ │(十二)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 ││ │ │ 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 ││ │ │ 備金之利率一碼(含│ ││ │ │ )時,應就利率敏感│ ││ │ │ 度分析,檢附未達一│ ││ │ │ 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 ││ │ │ 聲明書(本聲明書應│ ││ │ │ 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 ││ │ │ 員共同簽署)及該商│ ││ │ │ 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 │ │ 由精算人員簽署)。│ ││ │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 ││ │ │ 之資料。 │ ││ │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 ││ │ │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 ││ │ │件: │ ││ │ │(一)投資標的說明書。 │ ││ │ │(二)現金流量測試報告。 │ ││ │ │(三)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 │ │ 詳附表七)。 │ ││ │ │(四)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 ││ │ │ 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 ││ │ │ 畫,內容應包括資產管│ ││ │ │ 理、行政管理、資訊管│ ││ │ │ 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 │ │ 。 │ ││ │ │(五)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 ││ │ │ 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 ││ │ │ 核表。 │ ││ │ │(六)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 ││ │ │ 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 ││ │ │ 其依據之相關資料,並│ ││ │ │ 就合理性詳予說明。 │ │├────┼────┼─────────────┼──────┤│人身保險│第四點 │保險業所送文件內容與示範條│ ││商品審查│ │款內容相同者,應註明其與示│ ││應注意事│ │範條款內容相同;如有不同者│ ││項 │ │,須詳列與示範條款之對照說│ ││ │ │明及修改理由。如其係參考其│ ││ │ │他經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 ││ │ │商品內容者,應敘明其出處及│ ││ │ │理由。 │ ││ │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 ││ │ │時,保險業須詳列與前次送審│ ││ │ │內容之對照說明(相異處應據│ ││ │ │實劃線表示)、修改理由,並│ ││ │ │檢附修正後之保單條款、計算│ ││ │ │說明及相關文件等,其檢送單│ ││ │ │位及檢附份數準用前點規定,│ ││ │ │其餘未更動部分之附件,除主│ ││ │ │管機關另為指定外不需檢附。│ │├────┼────┼─────────────┼──────┤│人身保險│第五點 │保險業依據本準則第二十條第│ ││商品審查│ │一項辦理部分變更,應檢具人│ ││應注意事│ │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內容│ ││項 │ │須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 ││ │ │主管簽署確認無誤,內容詳附│ ││ │ │表五)、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 ││ │ │更聲明書(詳附表八)及變更│ ││ │ │部分之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 ││ │ │對照表)暨其光碟或磁片送交│ ││ │ │主管機關,如屬要保書內容之│ ││ │ │變更,應檢附要保書部分變更│ ││ │ │聲明書(詳附表九)及變更部│ ││ │ │分之相關文件(含變更前後對│ ││ │ │照表)暨其光碟或磁片送交主│ ││ │ │管機關,其檢送單位及檢附份│ ││ │ │數準用第三點規定。 │ │├────┼────┼─────────────┼──────┤│人身保險│第六點 │保險業所送審之保險商品,應│ ││商品審查│ │由本準則第十二條合格簽署人│ ││應注意事│ │員,本其職責及專業知識就有│ ││項 │ │關部分審閱後,依規定於相關│ ││ │ │聲明書中簽署,確認所送審商│ ││ │ │品符合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本│ ││ │ │應注意事項。 │ ││ │ │前項聲明書並應依規定由總經│ ││ │ │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 ││ │ │。 │ ││ │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 ││ │ │進行複審及申請變更內容時亦│ ││ │ │同。 │ │├────┼────┼─────────────┼──────┤│人身保險│第十點 │各公司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時,│ ││商品審查│ │於函中標明採備查、或核准方│ ││應注意事│ │式,及第幾次送審,並加列「│ ││項 │ │保險商品內容如有違反法令或│ ││ │ │錯誤致損及保戶權益情事者,│ ││ │ │本公司願依法負全部責任」等│ ││ │ │文字。 │ │├────┼────┼─────────────┼──────┤│人身保險│第十一點│送審商品之商品名稱更改時,│ ││商品審查│ │應於來函中載明原商品名稱及│ ││應注意事│ │變更理由。 │ ││項 │ │ │ │├────┼────┼─────────────┼──────┤│人身保險│第十二點│保單條款之訂定除非較示範條│經核准或核備││商品審查│ │款有利被保險人者外,均應比│之保險商品,││應注意事│ │照示範條款及現行相關法令規│送審時已提具││項 │ │定。 │合理性說明且││ │ │ │被接受者,得││ │ │ │不檢視;餘均││ │ │ │需檢視。 │├────┼────┼─────────────┼──────┤│人身保險│第十四點│精算人員應確實就精算專業知│ ││商品審查│ │識提具其對各該商品之評估意│ ││應注意事│ │見(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度│ ││項 │ │測試)。 │ │├────┼────┼─────────────┼──────┤│人身保險│第十五點│人身保險商品銷售前應備妥電│ ││商品審查│ │腦作業及相關配合措施,並應│ ││應注意事│ │確實檢核確認各項資料無誤且│ ││項 │ │與報主管機關之內容相符。 │ │├────┼────┼─────────────┼──────┤│人身保險│第十七點│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 ││商品審查│ │歲以前者,其商品名稱不得冠│ ││應注意事│ │以「終身」二字。 │ ││項 │ │ │ │├────┼────┼─────────────┼──────┤│人身保險│第二十七│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責│ ││商品審查│點 │任準備金等相關數據,得以已│ ││應注意事│ │扣除或未扣除生存還本保險金│ ││項 │ │二種方式擇一列示,惟須加註│ ││ │ │說明;如採已扣除生存還本保│ ││ │ │險金方式者,應說明其未含生│ ││ │ │存還本保險金;如採未扣除生│ ││ │ │存還本保險金方式者,亦應說│ ││ │ │明解約金應扣除各該年度應給│ ││ │ │付保戶之生存還本保險金。 │ │├────┼────┼─────────────┼──────┤│人身保險│第三十點│人壽保險商品應提供展期定期│ ││商品審查│ │保險為原則。但因商品特性而│ ││應注意事│ │未能提供者,應就其合理性予│ ││項 │ │以說明。 │ │├────┼────┼─────────────┼──────┤│人身保險│第三十九│具目標保險費之萬能或利率變│ ││商品審查│點 │動型人壽保險商品,送審資料│ ││應注意事│ │中應列示保險金額與所繳保費│ ││項 │ │之關係,並列明所繳保險費之│ ││ │ │上、下限。 │ │├────┼────┼─────────────┼──────┤│人身保險│第四十點│具目標保險費之萬能或利率變│ ││商品審查│ │動型人壽保險商品,應於計算│ ││應注意事│ │說明中明列其目標保險費之計│ ││項 │ │算公式與訂定依據。 │ │├────┼────┼─────────────┼──────┤│人身保險│第四十二│以家庭保單設計之個人傷害保│ ││商品審查│點 │險,保險業應注意下列事項並│ ││應注意事│ │予說明: │ ││項 │ │(一)家庭成員(本人、配偶│ ││ │ │ 或子女)如有告知不實│ ││ │ │ ,以及投保後職業變更│ ││ │ │ 或被保險人子女到達終│ ││ │ │ 止年齡時等之相關核保│ ││ │ │ 及後續行政控管,保險│ ││ │ │ 公司應予規劃妥善。 │ ││ │ │(二)家庭成員如有變動是否│ ││ │ │ 影響契約效力。 │ ││ │ │(三)要保人身故時,該保單│ ││ │ │ 之權利義務應如何繼受│ ││ │ │ ,以及相關約定對家庭│ ││ │ │ 成員揭露等問題,應予│ ││ │ │ 明確規範。 │ ││ │ │(四)當配偶與子女身分變更│ ││ │ │ ,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 │ │ 時,宜明定有更約權條│ ││ │ │ 款。 │ ││ │ │(五)公司實務作法及引用之│ ││ │ │ 相關法令依據。 │ │├────┼────┼─────────────┼──────┤│人身保險│第四十九│傷害醫療保險之住院日額給付│ ││商品審查│點 │每日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應注意事│ │如高於前揭金額時,公司需提│ ││項 │ │具核保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 ││ │ │銷售必要性之說明。 │ │├────┼────┼─────────────┼──────┤│人身保險│第五十五│因傷害所致須牙齒手術或裝設│ ││商品審查│點 │義齒、義肢等附屬品者,得約│ ││應注意事│ │定有金額限制,惟其費率應配│ ││項 │ │合該項限制確實反映。 │ │├────┼────┼─────────────┼──────┤│人身保險│第六十點│一般醫療住院日額給付每日不│ ││商品審查│ │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如高於│ ││應注意事│ │前揭金額時,公司需提具核保│ ││項 │ │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銷售必│ ││ │ │要性之說明。 │ │├────┼────┼─────────────┼──────┤│人身保險│第六十四│豁免保險費附約發生保險事故│ ││商品審查│點 │,而豁免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 ││應注意事│ │之保險費時,要保人不得終止│ ││項 │ │主契約及其附加附約(含原豁│ ││ │ │免保費附約)。 │ │├────┼────┼─────────────┼──────┤│人身保險│第六十六│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中,訂有被│ ││商品審查│點 │保險人全殘退還保險費之條款│ ││應注意事│ │時,該全殘之情況與重大疾病│ ││項 │ │之定義發生競合時,公司應有│ ││ │ │規範二者如何給付之條款,並│ ││ │ │考慮給付與訂價基礎之一致性│ ││ │ │。 │ │├────┼────┼─────────────┼──────┤│人身保險│第六十七│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 ││商品審查│點 │之等待期間最長得為九十日,│ ││應注意事│ │並得比照前揭期間增列復效等│ ││項 │ │待期間;惟應於送審商品時,│ ││ │ │說明等待期間訂定之必要性與│ ││ │ │合理性……。 │ │├────┼────┼─────────────┼──────┤│人身保險│第六十八│保單條款限制給付項目或給付│ ││商品審查│點 │次數者(如癌症不包括原位癌│ ││應注意事│ │、骨髓移植手術限終身一次、│ ││項 │ │義乳重建限每側終身一次等)│ ││ │ │,其計算費率之相關發生率應│ ││ │ │予配合。 │ │├────┼────┼─────────────┼──────┤│人身保險│第七十七│新推出之健康保險保單中其各│ ││商品審查│點 │項給付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公│ ││應注意事│ │司之經驗資料或最新之行政院│ ││項 │ │相關機構或醫院之統計資料為│ ││ │ │基礎評估費率;並就未來趨勢│ ││ │ │分析加以考量反應。 │ │├────┼────┼─────────────┼──────┤│人身保險│第八十二│具保險費調整機制之長年期健│ ││商品審查│點 │康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應注意事│ │: │ ││項 │ │(一)保單條款中需載明: │ ││ │ │ 1.保險公司向主管機關│ ││ │ │ 申請調整保險費率之│ ││ │ │ 條件。 │ ││ │ │ 2.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 ││ │ │ 人身體狀況調整。 │ ││ │ │ 3.需訂定每次調整保費│ ││ │ │ 之上限。 │ ││ │ │ 4.書面通知要保人有關│ ││ │ │ 新費率之時間。 │ ││ │ │ 5.載明以新費率計收保│ ││ │ │ 險費之時點。 │ ││ │ │ 6.載明要保人不同意新│ ││ │ │ 費率之處理方式。 │ ││ │ │(二)檢附簽署人員有關費率│ ││ │ │ 調整方法與費率增加具│ ││ │ │ 合理性等之說明書與聲│ ││ │ │ 明書。 │ ││ │ │(三)檢附「保費調整機制作│ ││ │ │ 業準則」應包括: │ ││ │ │ 1.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前│ ││ │ │ 之風險控管。 │ ││ │ │ 2.啟動保費調整機制時│ ││ │ │ 之相關作業。 │ ││ │ │ 3.啟動保費調整機制後│ ││ │ │ 之風險控管。 │ │├────┼────┼─────────────┼──────┤│人身保險│第八十三│各公司得設計重大燒燙傷程度│ ││商品審查│點 │分級給付保險金之商品,各級│ ││應注意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比例│ ││項 │ │得由公司自訂,惟保費對價應│ ││ │ │予相對反映,並應確實建立經│ ││ │ │驗資料,俾作為日後調整費率│ ││ │ │之依據。前述重大燒燙傷程度│ ││ │ │,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 ││ │ │範圍規定辦理。 │ │├────┼────┼─────────────┼──────┤│人身保險│第八十六│健康保險商品採用脫退率者,│ ││商品審查│點 │應就「考慮脫退率無解約金」│ ││應注意事│ │及「不考慮脫退率有解約金」│ ││項 │ │兩種情形做一比較分析,內容│ ││ │ │至少包括保險費及準備金。 │ │├────┼────┼─────────────┼──────┤│人身保險│第八十八│人壽保險保單附有健康保險、│ ││商品審查│點 │傷害保險等給付者,其除外責│ ││應注意事│ │任部分應依各給付性質分別規│ ││項 │ │範。 │ │├────┼────┼─────────────┼──────┤│人身保險│第八十九│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傷害保│ ││商品審查│點 │險或年金保險組合之保險商品│ ││應注意事│ │,應分別依其險別之規定(如│ ││項 │ │附加費用率及各種準備金等)│ ││ │ │辦理。 │ │├────┼────┼─────────────┼──────┤│人身保險│第九十點│綜合型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 ││商品審查│ │辦理: │ ││應注意事│ │(一)保險單條款得依保障內│ ││項 │ │ 容所屬險別採分章節方│ ││ │ │ 式列示。 │ ││ │ │(二)確認送審商品所採用經│ ││ │ │ 驗統計資料的適當性、│ ││ │ │ 利潤分析及敏感度分析│ ││ │ │ 之完整性,並就保障內│ ││ │ │ 容所屬險別之附加費用│ ││ │ │ 及各種準備金等分別列│ ││ │ │ 示,其因採綜合型方式│ ││ │ │ 設計,所節省之行銷成│ ││ │ │ 本及管理成本應合理反│ ││ │ │ 映。 │ ││ │ │(三)有關除外責任、給付申│ ││ │ │ 請文件、契約效力等條│ ││ │ │ 款,如因綜合型保險商│ ││ │ │ 品之設計而致適用扞格│ ││ │ │ 者,公司得依保障內容│ ││ │ │ 分章節訂定。 │ ││ │ │(四)應檢視保險範圍是否有│ ││ │ │ 競合之情況,若有者,│ ││ │ │ 應合理說明之。 │ ││ │ │(五)應敘明於統計上之分類│ ││ │ │ ,並說明所採用類別之│ ││ │ │ 合理性。 │ │├────┼────┼─────────────┼──────┤│人身保險│第九十八│非屬借貸團體之一年期團體保│ ││商品審查│點 │險其承保對象,除本人外、得│ ││應注意事│ │包括配偶、本人之父母、子女│ ││項 │ │及繼子女。但子女及繼子女不│ ││ │ │得限制出生滿一定天數才予承│ ││ │ │保。 │ │├────┼────┼─────────────┼──────┤│人身保險│第一百零│如非採固定繳費方式者,應規│ ││商品審查│七點 │範繳費方式、金額、時間、地│ ││應注意事│ │點等,並應說明其實務作業。│ ││項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保險│ ││商品審查│一點 │業應檢附送審當時現金流量之│ ││應注意事│ │分析及資產負債等項評估報告│ ││項 │ │,並詳予說明。 │ │├────┼────┼─────────────┼──────┤│人身保險│第一百十│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於送│ ││商品審查│六點 │審文件應檢附相關之費率表、│ ││應注意事│ │準備金表、解約金表、年金金│ ││項 │ │額表等項之範例數據並檢視其│ ││ │ │合理性。 │ │├────┼────┼─────────────┼──────┤│人身保險│第一百四│投資型保險商品送審資料中應│ ││商品審查│十六點 │列示保險金額與所繳保費之關│ ││應注意事│ │係,並列明所繳保險費之上、│ ││項 │ │下限。 │ │├────┼────┼─────────────┼──────┤│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應以主契約方│ ││商品審查│十點 │式出單,其附加契約以一年期│ ││應注意事│ │保險為原則。保險費扣繳之方│ ││項 │ │式應於條款中訂明。 │ │├────┼────┼─────────────┼──────┤│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約定於保險期│ ││商品審查│十一點 │間內有保證最低死亡給付或保│ ││應注意事│ │險期間屆滿有保證最低保單帳│ ││項 │ │戶價值者,應檢附其投資策略│ ││ │ │、風險控管與風險資本之說明│ ││ │ │,其準備金並需依「人身保險│ ││ │ │業就其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應│ ││ │ │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辦理│ ││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投資標的包│ ││商品審查│十三點 │含結構型債券者,需於保險商│ ││應注意事│ │品送審時檢附下列事項之詳細│ ││項 │ │說明: │ ││ │ │(一)計算公式之設計理念,│ ││ │ │ 包含報償函數(payoff│ ││ │ │ function)、是否配息│ ││ │ │ 、配息公式。 │ ││ │ │(二)連結標的之選取原則,│ ││ │ │ 包含如何與公式配合。│ ││ │ │(三)定價方法,包含是否用│ ││ │ │ 模擬方法、模擬模型之│ ││ │ │ 考慮因素、參數如何選│ ││ │ │ 取。 │ ││ │ │(四)實際操作,包含交易策│ ││ │ │ 略、避險策略及交易成│ ││ │ │ 本(應以數字具體說明│ ││ │ │ 之)。 │ ││ │ │(五)發行機構獲利來源及獲│ ││ │ │ 利水準(應以數字具體│ ││ │ │ 說明之)。 │ ││ │ │(六)發行機構風險種類、大│ ││ │ │ 小及其風險控管機制(│ ││ │ │ 應以數字具體說明之)│ ││ │ │ 。 │ ││ │ │(七)公司獲利來源與獲利水│ ││ │ │ 準(應以數字具體說明│ ││ │ │ 之)。 │ │├────┼────┼─────────────┼──────┤│人身保險│第一百五│投資型保險商品投資標的連結│ ││商品審查│十四點 │指數時,應提供下列之說明資│ ││應注意事│ │料: │ ││項 │ │(一)指數如何編製及其編製│ ││ │ │ 機構。 │ ││ │ │(二)指數的公布頻率。 │ ││ │ │(三)指數公布處所。 │ ││ │ │(四)指數非為發行結構型債│ ││ │ │ 券所特別訂作之特殊指│ ││ │ │ 數。 │ ││ │ │(五)計算指數所依據之標的│ ││ │ │ 資產應有相當之流動性│ ││ │ │ (交易量夠大,若非屬│ ││ │ │ 交易所公布指數,應提│ ││ │ │ 供補充說明)。 │ │├────┼────┼─────────────┼──────┤│人身保險│第一百六│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連結投資標│ ││商品審查│十一點 │的若屬以外幣計價之衍生性商│ ││應注意事│ │品者,應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 ││項 │ │員出具其連結之標的符合財政│ ││ │ │部 93 年 5 月 20 日台財保│ ││ │ │字第 0930750670 號令所定情│ ││ │ │事之聲明書。 │ │├────┼────┼─────────────┼──────┤│人身保險│第一百六│保險單條款除性質與傳統型人│ ││商品審查│十二點 │壽保險相同者,應參考「人壽│ ││應注意事│ │保險單示範條款」辦理外,至│ ││項 │ │少應另包含約定下列事項之條│ ││ │ │款: │ ││ │ │(一)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 ││ │ │ 與揭露週期。 │ ││ │ │(二)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 ││ │ │ 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 ││ │ │(三)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 ││ │ │ 變更。 │ ││ │ │(四)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 ││ │ │ 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需│ ││ │ │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 ││ │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限制及│ ││ │ │ 收費標準。 │ ││ │ │(六)死亡保險成本或最高死│ ││ │ │ 亡保險成本。 │ ││ │ │(七)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 ││ │ │ 用。 │ ││ │ │(八)死亡保險金額給付型態│ ││ │ │ 。 │ ││ │ │(九)解約金之給付。 │ ││ │ │(十)部分提領(解約)之保│ ││ │ │ 單帳戶價值計算及其給│ ││ │ │ 付。 │ ││ │ │(十一)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 ││ │ │ 其額度限制。 │ ││ │ │(十二)保險費投入保單帳戶│ ││ │ │ 價值之金額計算及計│ ││ │ │ 息方式。 │ ││ │ │(十三)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 ││ │ │ 配及給付方式。 │ ││ │ │(十四)寬限期間、停效與復│ ││ │ │ 效。 │ ││ │ │(十五)保險單借款之處理及│ ││ │ │ 可借額度。 │ ││ │ │(十六)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 ││ │ │ 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 ││ │ │ ,有關保險給付、投│ ││ │ │ 資配置及保單借款之│ ││ │ │ 處理。 │ ││ │ │(十七)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 ││ │ │ (連結外幣之投資標│ ││ │ │ 的適用)。 │ ││ │ │(十八)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 ││ │ │ 單位價值計算方法。│ ││ │ │(十九)契約撤銷權之規範。│ ││ │ │(二十)各項給付之計算時點│ ││ │ │ (含評價日之決定)│ ││ │ │ 及遲延給付之處理。│ │├────┼────┼─────────────┼──────┤│人身保險│第一百六│祝壽保險金給付年度於九十五│ ││商品審查│十六點 │歲以前者,其商品名稱不得冠│ ││應注意事│ │以「終身」二字。 │ ││項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六│保單條款除性質與傳統型年金│ ││商品審查│十八點 │保險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相│ ││應注意事│ │同者,應依「個人遞延年金保│ ││項 │ │險單示範條款」或「利率變動│ ││ │ │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辦理│ ││ │ │外,至少應另包含約定下列事│ ││ │ │項之條款: │ ││ │ │(一)對保戶之定期揭露事項│ ││ │ │ 與揭露週期。 │ ││ │ │(二)保戶同意或得指定之投│ ││ │ │ 資內容及配置方式。 │ ││ │ │(三)投資內容及配置方式之│ ││ │ │ 變更。 │ ││ │ │(四)專設帳簿提供保戶選擇│ ││ │ │ 之投資標的如有變更需│ ││ │ │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 │ ││ │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限制及│ ││ │ │ 收費標準。 │ ││ │ │(六)遞延期間內之各項費用│ ││ │ │ 或最高各項費用。 │ ││ │ │(七)遞延期間內解約金之給│ ││ │ │ 付。 │ ││ │ │(八)遞延期間內,部分提領│ ││ │ │ (解約)之保單帳戶價│ ││ │ │ 值計算及其給付。 │ ││ │ │(九)保險費之繳付方式及其│ ││ │ │ 額度限制。 │ ││ │ │(十)保險單借款之處理及可│ ││ │ │ 借額度。 │ ││ │ │(十一)分紅保單者其紅利分│ ││ │ │ 配及給付方式。 │ ││ │ │(十二)遞延期間屆滿給付方│ ││ │ │ 式之選擇。 │ ││ │ │(十三)因特殊狀況致專設帳│ ││ │ │ 簿資產價值無法確定│ ││ │ │ ,有關保險給付、投│ ││ │ │ 資配置及保單借款之│ ││ │ │ 處理。 │ ││ │ │(十四)匯兌時間及匯率計算│ ││ │ │ (連結外幣之投資標│ ││ │ │ 的適用)。 │ ││ │ │(十五)專設帳簿投資帳戶之│ ││ │ │ 單位價值計算方法。│ ││ │ │(十六)契約撤銷權之規範。│ ││ │ │(十七)各項給付之計算時點│ ││ │ │ (含評價日之決定)│ ││ │ │ 及遲延給付之處理。│ │├────┼────┼─────────────┼──────┤│人身保險│第一百八│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應於該條│ ││商品審查│十二點 │款或附件中載明得附加或批註│ ││應注意事│ │之商品名稱。 │ ││項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八│引用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規│ ││商品審查│十四點 │定辦理: │ ││應注意事│ │(一)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 ││項 │ │ 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 ││ │ │ 料。但無最近三至五年│ ││ │ │ 年統計資料者不在此限│ ││ │ │ 。 │ ││ │ │(二)引用國內外資料者應確│ ││ │ │ 實檢附影本,採用公司│ ││ │ │ 本身經驗資料者應檢附│ ││ │ │ 統計表報。 │ ││ │ │(三)依據所引用國內外資料│ ││ │ │ 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 ││ │ │ 敘明計算及其過程;依│ ││ │ │ 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 ││ │ │ 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 │ │(四)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 ││ │ │ 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 ││ │ │ 合保單條款除外責任及│ ││ │ │ 給付條件,例如,重大│ ││ │ │ 疾病有關癌症不包括原│ ││ │ │ 位癌症等引用計算發生│ ││ │ │ 率資料應不包括原位癌│ ││ │ │ 症。引用國外資料(含│ ││ │ │ 再保公司提供)應注意│ ││ │ │ 與保單條款給付條件完│ ││ │ │ 全一致。 │ │├────┼────┼─────────────┼──────┤│人身保險│第一百九│商品之設計有變更原契約效力│ ││商品審查│十二點 │或保險期間或受益人之約定者│ ││應注意事│ │,應以批註條款設計。 │ ││項 │ │ │ │├────┼────┼─────────────┼──────┤│人身保險│第一百九│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傳統型躉│ ││商品審查│十四點 │繳保險商品應檢附下列資料:│ ││應注意事│ │(一)依保戶投資理財觀點,│ ││項 │ │ 舉例試算保戶之採躉繳│ ││ │ │ 之投資報酬率。 │ ││ │ │(二)就稅法相關規定評估設│ ││ │ │ 計動機,並具體說明防│ ││ │ │ 杜保戶規避稅賦之配套│ ││ │ │ 措施(如:限制要保人│ ││ │ │ 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 │ │ ,滿期(生存)保險金│ ││ │ │ 受益人為被保險人及投│ ││ │ │ 保金額上限隨年齡增加│ ││ │ │ 而遞減等)。 │ ││ │ │(三)各險(含送審商品)之│ ││ │ │ 資金運用及投資策略。│ ││ │ │(四)有關送審商品資產負債│ ││ │ │ 管理(ALM) 方式,並│ ││ │ │ 以現金流量測試分析資│ ││ │ │ 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 ││ │ │(五)公司之風險控管(含利│ ││ │ │ 率風險及投資風險)。│ ││ │ │(六)過去五年實際投資報酬│ ││ │ │ 率。 │ ││ │ │(七)目前公司所有躉繳保險│ ││ │ │ 之保險費收入統計,及│ ││ │ │ 躉繳與非躉繳保費之利│ ││ │ │ 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等│ ││ │ │ 精算報告。 │ ││ │ │(八)說明逆中介之因應方式│ ││ │ │ 。 │ │├────┼────┼─────────────┼──────┤│人身保險│第二百零│保險商品提供減額繳清保險或│ ││商品審查│六點第一│展期定期保險者,應依下列事│ ││應注意事│款 │項辦理: │ ││項 │ │(一)於辦理繳清或展期後解│ ││ │ │ 約,有收取解約費用者│ ││ │ │ ,應於送審商品文件之│ ││ │ │ 計算說明書之「解約金│ ││ │ │ 計算公式及其法令依據│ ││ │ │ 」中詳述解約費用之收│ ││ │ │ 取內容。 │ │├────┼────┼─────────────┼──────┤│人身保險│第二百十│保險商品涉及疾病名稱定義時│ ││商品審查│四點 │,應由該疾病之相關專科醫師│ ││應注意事│ │檢視其定義之合理性。 │ ││項 │ │ │ │├────┼────┼─────────────┼──────┤│人身保險│第二百十│有關除外責任之訂定應以各商│經核准或核備││商品審查│六點 │品所屬性質之示範條款為依據│之保險商品,││應注意事│ │,不得任意增列除外責任。 │送審時已提具││項 │ │ │合理性說明且││ │ │ │被接受者,得││ │ │ │不檢視;餘均││ │ │ │需檢視。 │├────┼────┼─────────────┼──────┤│人身保險│第二百十│保險商品非年繳之各種繳別係│ ││商品審查│九點 │數,以月繳對年繳為 0.088、│ ││應注意事│ │季繳對年繳為 0.262,半年繳│ ││項 │ │對年繳為 0.52 為原則,如非│ ││ │ │採用前述原則者,應於送審文│ ││ │ │件中提具精算說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