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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主旨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法規內容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四點、第五十點及第七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四點、第五十點及第七十四點規定。

附 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四點、第五十點、第七十四點修正規定

四十四、傷害保險之殘廢給付標準,應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等級項別辦理,該表之等級項別不得任意增減。但配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依其規定辦理,不在此限。

五 十、傷殘給付保險金屬於殘廢給付之一種,與年金性質不同,不受年金給付每年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除配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依其規定外,仍應依殘廢等級表之給付比例給付。

七十四、傷殘給付保險金屬於殘廢給付之一種,與年金性質不同,不受年金給付每年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除配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依其規定外,仍應依殘廢等級表之給付比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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