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適用網路投保及簽發電子保單之險種範圍為旅行平安保險、傷害保險、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與傳統型年金保險,並以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者為限乙案
要旨
所報適用網路投保及簽發電子保單之險種範圍為旅行平安保險、傷害保險、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與傳統型年金保險,並以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者為限乙案
主旨
所報適用網路投保及簽發電子保單之險種範圍為旅行平安保險、傷害保險、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與傳統型年金保險,並以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者為限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適用網路投保及簽發電子保單之險種範圍為旅行平安保險、傷害保險、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與傳統型年金保險,並以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者為限乙案,准予備查,並請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94 年 6 月 22 日壽會文字第 94061587 號函辦理。
二、壽險業辦理旨揭險種電子商務,其承保範圍應為僅提供一種保險種類之人身保險商品,並應請遵守電子簽章法、保險業管理辦法第四條之
一、台財保字第 0920752032 號財政部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及「保險業電子商務紀錄保存及內部安全控制作業管理自律規範」、「保險業電子商務保險服務契約範本」等相關內容,隨時確保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交易安全。
三、保險商品係透過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網路招攬者,應於代理契約、授權書或經紀人合約明確約定適用上述規範,如有損及保戶權益,應由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保險公司依相關法令及契約負賠償責任。
四、各保險公司仍應請注意風險控管,稽核人員並應定期查核,並請定期將開辦情形報 貴公會,俾便彙整保險業辦理情形。
五、未來仍請視辦理情況、各險種核保技術及電子商務發展情形,適時研議下階段開放險種報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