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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保專業,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予以綜合考量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核保專業,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予以綜合考量

主旨

核保專業,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予以綜合考量

法規內容

主 旨:為避免保險招攬爭議,惠請轉知各會員公司對其業務員在招攬高額保險契約時,應依「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第 2 條規定要求考量客戶之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之主要訴求;另核保人員對於高額保險契約,應依該自律規範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諸核保專業,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予以綜合考量;有違反核保專業者, 貴會應依同自律規範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懲處,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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