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95 年 11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
要旨
檢送「95 年 11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
主旨
檢送「95 年 11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95 年 11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詳附件)乙份,請轉知會員公司於商品設計及送審時避免有類似情事發生,並請確實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附 件:95 年 11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統計區間:95 年 11 月 1 日~95 年 11 月 30 日┌────────────────┬─────────────┐│審 查 意 見 類 型│ 備 註 │├────────────────┼─────────────┤│部分保險商品送審方式有誤。 │要保書有新增告知事項卻以備││ │查方式送審。 │├────────────────┼─────────────┤│部分保險商品有違反「人身保險商品│ ││審查應注意事項」之情形。(如第 │ ││78、182 、183 點等) │ │├────────────────┼─────────────┤│部分保險商品契約條款定義不明確。│團體保險商品每一保單年度之││ │限額給付無定義給付對象為整││ │個團體或單一被保險人。 │├────────────────┼─────────────┤│部分保險商品費率計算所引用發生率│計算費率之發生率採平均值概││或附加費用率不具合理性或費率未同│念計算,保險給付內容卻依限││步配合商品變更並於送審文件作合理│額方式,對消費者似不公平。││性說明及評估。 │ │├────────────────┼─────────────┤│部分保險商品未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未將保險商品敏感度測試之最││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附表六規範之 │差狀況的實際精算假設條件於││內容填寫保險商品利潤分析及保險 │送審文件中明列。 ││商品敏感度測試。 │ │├────────────────┼─────────────┤│「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之聲│保險商品無提供繳清或展期之││明事項未依該險特性修正。 │保障範圍,但於精算人員評估││ │意見暨聲明書中卻聲明繳清保││ │險保額、展期保險期間等精算││ │數據檢核無誤。 │├────────────────┼─────────────┤│投資型保險商品報送發行條件時所檢│ ││附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未依│ ││該次發行內容適時調整相關變數或引│ ││用不宜之範例或相關內容未充分揭露│ ││,易發生誤導消費者之情事。 │ │├────────────────┼─────────────┤│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 ││之發行條件約定發行機構具提前贖回│ ││(終止)結構型債券之權利,有與保│ ││單條款約定不符情事,恐有損及消費│ ││者權益。 │ │├────────────────┼─────────────┤│部分保險公司未確實依據「人身保險│ ││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 ││將採備查方式送審之送審資料(包含│ ││電子檔)送至指定機構(保發中心)│ ││,影響保險商品之抽查作業之實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