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95 年 12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
要旨
檢送「95 年 12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
主旨
檢送「95 年 12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95 年 12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詳附件)乙份,請轉知會員公司於商品設計及送審時避免類似情事發生,並請確實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另部分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商品新型態認定標準」之適用仍存疑義,請儘速檢討修正,以資明確,請 查照。
附 件:95 年 12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統計區間:95 年 12 月 1 日~95 年 12 月 31 日┌───────────────┬──────────────┐│ 審 查 意 見 類 型 │ 備 註 │├───────────────┼──────────────┤│部分保險商品送審方式有誤。 │一、要保書或保險商品屬新型態││ │ 人身保險商品範圍卻以備查││ │ 方式送審。 ││ │二、對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之認││ │ 定有疑義者,應先由新型態││ │ 商品認定小組認定,以避免││ │ 違反「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作業準則」第 30 條規定之││ │ 情事。 │├───────────────┼──────────────┤│部分保險商品有違反「人身保險商│減額繳清保險與展期定期保險於││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情形。(如│契約條款之規範與計算說明書所││第 13 、35、39、67、73、183 、│載之公式不一致。 ││197 點等) │ │├───────────────┼──────────────┤│部分保險商品契約條款定義不明確│一、契約條款未對初次罹患癌症││。 │ 作明確定義。 ││ │二、未於契約條款明列先天性疾││ │ 病之具體名稱。 │├───────────────┼──────────────┤│部分保險商品要保書未依「人身保│一、要保書未載明備查文號及日││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 點│ 期。 ││規範內容辦理、要保書送審時未與│二、保險商品為非借貸型之定期││示範內容或經核准要保書內容作差│ 保險,要保書卻稱其為借貸││異對照表、要保書未配合保險商品│ 型保險商品,而致相關權利││特性設計。 │ 義務未能與送審商品一致。││ │三、非部分變更之要保書,其對││ │ 照表以經備查之要保書為對││ │ 照依據,未依規定以「示範││ │ 內容或經核准內容要保書」││ │ 為對照依據辦理。 ││ │四、請確實依 93 年 3 月 2 ││ │ 日台財保字第 0930750138 ││ │ 號函「保險業透過各種行銷││ │ 通路銷售保險商品時所使用││ │ 之要保書應遵循之原則」規││ │ 定辦理。 │├───────────────┼──────────────┤│部分保險商品費率計算所引用發生│計算費率之發生率採平均值概念││率或附加費用率不具合理性。 │計算,保險給付內容卻依限額方││ │式,對消費者似不公平。 │└───────────────┼──────────────┤│部分保險商品未依該險特性提存必│一、預定死亡率未採用「第四回││要之準備金、未依法令規定之精算│ 生命表」基礎計提準備金。││假設提存準備金。 │二、健康險類型商品於計算說明││ │ 書中以傷害險方式計提賠款││ │ 準備金卻無敘明其理由。 ││ │三、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公式有誤││ │ 。 │├───────────────┼──────────────┤│部分保險商品未依「人身保險商品│ ││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附表六│ ││規範之內容填寫保險商品利潤分析│ ││及保險商品敏感度測試。 │ │├───────────────┼──────────────┤│投資型保險商品報送發行條件時所│一、未以該次發行之幣別基礎作││檢附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 各項範例等之計算依據。 ││未依該次發行內容適時調整相關變│二、投資報酬率未以情境分析中││數或引用不宜之範例或相關內容未│ 一般情況作為範例之計算。││充分揭露,易發生誤導消費者之情│ ││事。 │ │├───────────────┼──────────────┤│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請確實依 96 年 1 月 18 日金││券之發行條件約定發行機構具提前│管保二字第 09502526670 號函││贖回(終止)結構型債券之權利,│規定辦理。 ││有與保單條款約定不符情事,恐有│ ││損及消費者權益。 │ │├───────────────┼──────────────┤│部分保險公司未確實依據「人身保│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 ││規定將採備查方式送審之送審資料│ ││(包含電子檔)送至指定機構(保│ ││發中心),影響保險商品之抽查作│ ││業之實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