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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使團體保險之保戶得明確瞭解其權利義務,請於保險證中載明重要之權利義務事項及受益人之資訊

會議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為使團體保險之保戶得明確瞭解其權利義務,請於保險證中載明重要之權利義務事項及受益人之資訊

主旨

為使團體保險之保戶得明確瞭解其權利義務,請於保險證中載明重要之權利義務事項及受益人之資訊

法規內容

主 旨:為使團體保險之保戶得明確瞭解其權利義務,請於保險證中載明重要之權利義務事項及受益人之資訊,請轉知會員公司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6 年 7 月 18 日消保督字第 0960006537 號函送該會同年月 11 日研商「電話行銷簡易型保單易衍生消費糾紛事宜」會議紀錄(如附件)辦理。

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8 日消保督字第 0960006537 號主 旨:檢送本會 96 年 7 月 11 日召開之研商「電話行銷簡易型保單易衍生消費糾紛事宜」會議紀錄資料乙份,請 查照。

正 本:林教授○○(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黃教授(輔大法律學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25 號 13 樓)副 本:柯消保官○○、本會督導組、本會法制組、本會消保官組(均含附件)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商「電話行銷簡易型保單易衍生消費糾紛事宜」會議紀錄(節錄)時間:96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 時 30 分會議結論:

請行政院金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訂「電話行銷保單確認回執」之統一格式(內容至少應包含:1.讓消費者選擇同意或不同意;2.消費者對保單內容有疑義時,其申訴之管道;3.保單內容若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採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以充分揭露消費者之權利義務。

(二)有關受益人及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不明確之保單契約內容(如法國巴黎人壽保險公司結合荷蘭銀行銷售之三倍安心帳款保障計畫),應予以檢討並改善,以免發生理賠爭議。

(三)督促保險業(含保險公司及與其結合販售電話行銷保單之業者)落實「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應注意事項」,及遵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頒訂之「對於電話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若發現不法,請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處罰。另如發現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者,應送交行政院公平會查處。

(四)加強對消費者宣導關於購買電話行銷保單之應注意事項,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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