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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釋保險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利息之計算規範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要旨

令釋保險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利息之計算規範

主旨

令釋保險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利息之計算規範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利息之計算規範如下: 保險業依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其利息之計算應以不高於年複利方式自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計算至被保 險人身故日止,利率並不得高於該保險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 利率;如無預定利率者(如萬能保險等),則不得高於計算保單價值 準備金所採用之宣告利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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