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令釋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之喪葬費用規範
要旨
令釋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之喪葬費用規範
主旨
令釋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之喪葬費用規範
法規內容
一、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喪葬費用規範如下: (一)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不 含健康保險),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要保人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該利息之計算,依本會所定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加計利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之利息計算規範辦理。 (二)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 不含健康保險),其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合計不得超過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3.31 金管保品字第 10 002523093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59 期 8765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