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為因應「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修正,應遵循之事項
要旨
保險業為因應「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修正,應遵循之事項
主旨
保險業為因應「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修正,應遵循之事項
法規內容
主 旨:「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之責任準備 金利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1 074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說 明:一、檢附本會 99 年 12 月 16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10741 號令乙份 。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 100 年 2 月 1 日起,應依旨揭修正「人身 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之責任準備金 利率辦理,至前述修正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 險商品,保險業如僅配合旨揭修正事項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 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 100 年 2 月 1 日前修正 ,並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餘請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10741 號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金管保財字第○九八○二五○四二三一 號令發布之「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適用 之責任準備金利率,有關負債存續期間六年以下之躉繳新契約責任準備金 利率由百分之一點七五調降為百分之一點五,自一百年二月一日起簽發之 新契約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