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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所提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責任準備金建議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貴公司所提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責任準備金建議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貴公司所提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責任準備金建議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 奉交下 貴公司 94 年 6 月 23 日(94)宏壽精字第 213號函辦理。

二、因該商品為長期險,保險計算方式係為平準保費,並非如短期險的自然保費計算方式,故「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值」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之差額的準備金尚不宜採所建議之一年期純保費計提,惟可參照本會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令規定之原則,由簽證精算人員擇定合理之長期壽險計提方式,並提具現金流量測試結果之分析說明,每年並應檢討與重估。

三、另請研擬以分紅保單、保單轉換或其他方式設計此類商品,俾於市場利率回升後,能將經營績效適度回饋保戶,以避免保單解約。同時,公司並應加強資產配置之管理及投資績效之提昇,以確保公司永續經營能力。

正 本:

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公司)、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9.30 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4465 號函停止適用,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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