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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

會議日期 89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 089075145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475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Z 號令發布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廢止

法規內容

壹、送審文件部分:

一、未依規定檢附文件,例如:

(一) 引用已核准之資料,其條款或精算數值未隨案附上。

(二) 新商品送審未檢附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報主管機關聲明書、契約條款對照表或經簽署人員簽署之文件。

(三) 計算說明書書列格式仍延用舊制,應依新制辦理。

(四) 檢附簽署文件均為影本,應至少檢附正本簽署文件一份。

(五) 商品部分變更未檢附部分變更聲明書。

(六) 複審案件,檢附部分變更聲明書。

二、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及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報主管機關日期及預定上市日期未予標明,或核備、核准制之商品其報主管機關日期與預定上市日期同一日。

三、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中未將保險商品所有條款歸類或聲明欄部分未依送審條文確實勾列。

四、自行審核表勾列或記載之內容與保單條款或計算說明不符。

五、簽署人員誤列為簽證人員或以鉛筆簽署。

六、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之聲明事項未全。

七、公文函載所採之審查制度與所附文件所載之審查制度不符。

八、送審商品之商品名稱更改時,未於來函中載明原商品名稱其變更理由。

九、自行審核表簽署人員非為公司授權簽署之人而為該商品之承辦人。

十、附件A、B之資料未依規定填具。

貳、保單契約條款部分:

一、初次送審條文對照表,係參考已核准之保險商品,而非參考示範條款。

二、送審條文未確實以劃線方式表示出與示範條款或前次送審條款不同處。

三、保險單條款未依示範條款辦理者,未載明其依據及理由或刪除示範條款部分,未作說明。

四、保險單條款有關保險費自動墊繳或解約金遲延給付之利率計算載稱按財政部核定之利率計算。

五、保險單條款內容與計算說明不符。

六、複審案件,保險單條款未就本次送審條文、前次送審條文、本司審核意見及公司說明部分作對照表。

參、計算說明部分:

一、費率或準備金計算公式中之精算符號未作明確定義,如雙重脫退之計算。

二、計算基礎預定利率及年繳總保費計算公式中所使用利率,二者不一致。

三、計算責任準備金所依據之利率高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四、各項準備金之提存未引據按「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辦理。

五、計算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利率未按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辦理。

六、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商品,未說明其簽發之保險費是否較計算責任準備金保險費為低之情形。

七、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商品,其簽發之保險費較計算責任準備金保險費為低時,未列載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計算公式。

八、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公式或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公式錯誤。

九、保險給付若含豁免保費、傷殘保險金等給付,提存責任準備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公式未區分發生前後。

十、壽險及健康險組合而成之個人綜合性壽險保單,未將屬健康險部分之附加費用率及準備金比照健康險之附加費用率或準備金規定處理。

十一、多種給付或保障項目之保單,在費率與各項準備金分項處理上有不一致, (一) 如項目不一致, (二) 如發生率之選用有重疊但給付卻未加倍等。

十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商品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計算公式之「總保費×0.03」,誤列為「自留總保費×0.03」。

十三、長年期壽險未列賠款準備金。

十四、預定附加費用率未依「人身保險費率結構」辦理。

十五、預定危險發生率等資料未以最近三至五年之資料為引用依據。

十六、「附加費用與附加費用率」及「保險費與保險費率」等名詞之誤用。

十七、集體彙繳件之預定附加費用率,人數較多者之下限,較人數較少者之下限為高。

十八、純保費、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紅利分配等計算公式中所使用之數學符號不夠嚴謹,或為錯誤,或為表示不一致。

十九、團體險之保險契約條款有經驗分紅退費之規定,所附商品利潤分析欠缺該項因素之考量。

二十、團體保險,有關費率及準備金等項未依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含) 及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分別列示。

二十一、未滿十四歲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超過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度上限。

二十二、一年期險或傷害保險等其他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繳清保額、展期保險等商品,聲明:「本險之各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繳清保額、展期保險等各項精算數據確實檢核無誤」。

二十三、簽署精算人員未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即予簽署。

二十四、計算說明所列之附件檢附有誤。

二十五、複審案件,計算說明未就本次送審內容、前次送審內容、本司審核意見及公司說明部分作對照表。

肆、要保書:

一、承保時並未於要保書有告知事項,則不應有「告知不實得予解除契約」之條文等。

二、要保書未依本司八十六年二月廿一日台保司 (三) 第八六二三九二三八八號函辦理。

三、要保書內容與主管機關頒訂之示範內容不符,亦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伍、其他:

一、紅利計算公式中計算保險費率預定利率、與保單契約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三者不一致。

二、健康險未採核准方式辦理。

三、未於商品名稱下方加註給付項目。

四、部分變更函載變更事項與實際欲變更事項不符。

五、送審商品未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分類之審查方式送審。

六、商品名稱未按「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規範之定名規則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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