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之相關作業事宜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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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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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主 旨:「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 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業經本會於中華 民國 98 年 6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4231 號令修正發布, 請 查照。說 明:一、檢附本會 98 年 6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4231 號令及附 件影本各乙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 98 年 8 月 1 日起,應依旨揭修正「人身保 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美元 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辦理,至前述修 正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保險業如僅 配合旨揭修正事項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5 條規定,於 98 年 8 月 1 日前修正,並完成傳送財團法人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會員公司)副 本: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保險局(均含附件)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04231 號 修正「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 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自九十八 年八月一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附「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 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