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下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日額型)續保作業事宜之辦理規定
要旨
關於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下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日額型)續保作業事宜之辦理規定
主旨
關於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下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日額型)續保作業事宜之辦理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下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日額型)續保作業事宜乙 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 明:邇來接獲民眾對於保險公司辦理一年期以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商品(日額 型)之續保作業事宜提出疑義,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依 貴公會函報 本會 96 年 11 月 1 日核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之實施配套措施辦理,若保險公司對於有效契約係選擇適用從新從優原 則者,續保年度亦應採從新從優原則辦理,即不得以續保年度區分是否適 用從新從優原則。另如有未依前揭原則辦理者,並請清查後確實依前揭原 則辦理。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4430 號函主 旨: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乙案,修正如附件(略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96 年 9 月 28 日壽會本字第 96093 098 號函、96 年 7 月 27 日壽會文字第 96072292 號函、96 年 6 月 14 日壽會文字第 96061777 號函、95 年 10 月 14 日壽會文 字第 95102992 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第 865 次會議決議 辦理。 二、貴公會 96 年 9 月 28 日壽會本字第 96093098 號函所報有關「住 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 及相關配套措施乙案,除新送審之保險商品應自文到之日起按前揭示 範條款送審外,餘同意依 貴公會之建議辦理。附 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實施配套措施說明 一、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示範 條款修正送審與銷售。 二、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 已銷售之有效契約: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三、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 由保險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從新從優 1.選擇有效契約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即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除原簽訂之 契約條文對保戶較為有利者外,應依新示範條款辦理。已核准、 核備、備查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 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部份變更送審程序。 (2)於各該公司網站、繳費通知、送金單或契約概況一覽表等公告保 戶其採行差異。 2.選擇有效契約不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保險商品,於實施日後不得再銷售給新保戶 ,僅得提供該商品之有效契約保戶因條款為保證續保者續保。 (2)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應於實施日一年內採用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 方式通知保戶,讓有效契約保戶可選擇依新條款、新費率或舊條 款、舊費率續保,若保戶選擇新條款、新費率者,保險公司應補 發新條款給保戶。 (3)爭議處理:若有保戶主張通知有未送達之理賠爭議時,以讓保戶 選擇要用舊條款、舊費率或新條款、新費率為理賠標準方式處理 ;若選擇新條款、新費率則應補期間保險費差額,即視同通知後 ,即變更為新條款、新費率,並於保單週年日(係指於實施日後 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轉換。 四、團體健康保險不適用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五、示範條款實施日期建議於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