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複利增額壽險商品銷售文件揭露資訊,自即日起應依說明二辦理,現行銷售文件如有不符者應於文到 3 個月內調整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關於複利增額壽險商品銷售文件揭露資訊,自即日起應依說明二辦理,現行銷售文件如有不符者應於文到 3 個月內調整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關於複利增額壽險商品銷售文件揭露資訊,自即日起應依說明二辦理,現行銷售文件如有不符者應於文到 3 個月內調整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 貴公會 100 年 6 月 16 日壽會博字第 100062962 號函。
二、複利增額壽險商品之銷售文件,依財政部 92 年 3 月 21 日台財保字第 0920012416 號函示第二點第(一)項規定依附件所列方式 2揭露保單成本分析數時,應增加揭露 m=1,2,3,4 各年度之數值,以利保戶充分瞭解早期解約之不利影響,並避免不當招攬衍生之消費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