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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壽險業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檢附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壽險業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檢附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自即日生效

主旨

壽險業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檢附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壽險業應於會計年度結算日後三個月內檢附分紅人壽保險單業務之下列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年度盈餘、分紅保單紅利準備、可分配盈餘與其分配方案(含:可分配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及各要保人紅利分配等之評估決定)。

(二)簽證精算人員向公司董事會提報之紅利分配報告(包含紅利分配對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影響之評估)。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保字第○九一○七一二四五九號令第三點第七款規定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0910712459 號令,第 3 點第 7 款規定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7 月 16 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922511 號令,自 113 年 11 月 1 日廢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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