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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同意放寬 100 年度申報募資案件自行撤回或申報生效募資案件,經本會廢止後重新申報之期間,不受自行撤回或經本會廢止後三個月內不得辦理募集發行現金增資或轉換公司債案件之限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本會同意放寬 100 年度申報募資案件自行撤回或申報生效募資案件,經本會廢止後重新申報之期間,不受自行撤回或經本會廢止後三個月內不得辦理募集發行現金增資或轉換公司債案件之限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有關本會同意放寬 100 年度申報募資案件自行撤回或申報生效募資案件,經本會廢止後重新申報之期間,不受自行撤回或經本會廢止後三個月內不得辦理募集發行現金增資或轉換公司債案件之限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依據本會 101 年 1 月 1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00062938 號函辦理。

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00062938 號函主 旨:

所報為協助企業募集資金及上市(櫃),建議延長已生效募資案件之募集期間及放寬重新申報期間限制等措施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復 貴公會 100 年 12 月 16 日中證商電子第 1000002579 號函。

二、旨揭建議,同意放寬 100 年度申報募資案件自行撤回或申報生效募資案件,經本會廢止後重新申報之期間,不受自行撤回或經本會廢止後三個月內不得辦理募集發行現金增資或轉換公司債案件之限制,請轉知所屬會員。

三、至建議延長募資案件募集期間及上市(櫃)案件之掛牌期間至 9 個月乙節,暫予緩議。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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