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強化保險業內部控制處理制度及內部稽核,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專案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請 查照。
要旨
為強化保險業內部控制處理制度及內部稽核,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專案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請 查照。
主旨
為強化保險業內部控制處理制度及內部稽核,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專案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辦理專案查核作業之項目如下: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之運作管理。
(二)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控制作業。
(三)對子公司適用國際會計準則控制作業之監督與管理。
(四)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事宜之監督與管理。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3122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