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年金金額)之預定危險(死亡)發生率,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為基礎,並
要旨
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年金金額)之預定危險(死亡)發生率,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為基礎,並
主旨
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年金金額)之預定危險(死亡)發生率,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自行訂定,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為基礎,並
法規內容
一、人身保險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新銷售之傳統型年金保 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其計算保險費(年金金額)之預定危險( 死亡)發生率,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為基礎由各公司 自行訂定,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生命表應以「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 命表」為基礎,並以不超過計算保險費(年金金額)之預定危險(死 亡)發生率為準。 二、附「臺灣壽險業第二回年金生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