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人身保險業實施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要旨
有關人身保險業實施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人身保險業實施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說明二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應注意事項)第 6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人身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對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實施情形辦理專案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查核及揭露項目:
(一)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初始金額、每月提存與沖抵之金額及正確性。
(二)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之查核,其中應包括「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及問答守冊」中有關外匯風險管理機制之規範。
(三)是否符合本應注意事項有關揭露之規定。
(四)實施之次年度起應每年查核本應注意事項有關節省之避險成本、相關之特別盈餘公積提列(包含初始金額之返還、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及當年度有稅後盈餘應提列百分之十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等)之金額及正確性,以及是否符合本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三、另請貴公會每季彙整當年度各會員公司辦理內部稽核之報告及情形報會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