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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使社會大眾能經由單一入口網站瞭解保險業營運情形,加強資訊透明度,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1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刊登除各項保險商品說明文件外,餘各類應予揭露事項之登載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送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為使社會大眾能經由單一入口網站瞭解保險業營運情形,加強資訊透明度,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1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刊登除各項保險商品說明文件外,餘各類應予揭露事項之登載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送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主旨

為使社會大眾能經由單一入口網站瞭解保險業營運情形,加強資訊透明度,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1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刊登除各項保險商品說明文件外,餘各類應予揭露事項之登載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送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保險法第 148 條之 2 第 3 項授權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於指定網站登載說明文件。

二、為期登載說明文件之完整性,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於 101 年 5 月31 日前,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各項規定,除各項保險商品說明文件外予以補登入系統。嗣後請各會員公司依前開辦法規定申報頻率辦理。

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1 號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除各項保險商品外,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資訊公開編製說明文件登載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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