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所詢壽險業是否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之疑義,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參處。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貴局所詢壽險業是否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之疑義,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參處。

主旨

有關貴局所詢壽險業是否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之疑義,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參處。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貴局所詢壽險業是否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之疑義,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參處。

說 明:一、依據 貴局 101 年 4 月 20 日鐵企開字第 1010011983 號函辦理。

二、都市更新實施者所應辦理事項如擬定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都市更新事業實施等業務,已逾越保險法所定保險業得經營業務範圍,爰保險業不適合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仍宜由專業廠商擔任都市更新案件之實施者,而由保險業居於資金提供者角色。

三、本會前就案關都更計畫招商案內容業以 101 年 1 月 6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216550 號函彙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提相關建議請貴局納入該案相關招商條件設計時之參考,請貴局參酌本會前函所送建議事項。

四、有關來函敘及因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得超過該發行股票公司實收資本額 10% ,即壽險業無法透過企業聯盟成立新公司之方式參與乙節,查現行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3 款已定有保險業得投資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及得於該發行股票公司實收資本額 10% 內投資之限額規範,又相關投資倘未能符合上開公開發行之規範但符合現行「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或第 3 條所定公共投資等範圍,保險業亦可於該管理辦法第 7 條所定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 10% 或 25% 之限額內進行投資,故應無所稱保險業無法參與投資企業聯盟所成立之新公司股權情事。

正 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局所詢壽險業是否得擔任都…」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