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
要旨
修正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
主旨
修正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
法規內容
修正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六九九號令一(一)所定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第一類職業類別之意外死亡發生率(含全殘)之下限為萬分之四‧○九一(即萬分之八‧一八一之五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原財政部 93.06.29 台財保字第 0930705699 號令自 101.07.01 修正)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9 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2801 號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