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所屬會員公司近期有無以保單追溯生效之方式招攬保險乙節,請依說明事項於文到 3 日內彙報本局辦理。請 查照。
要旨
有關所屬會員公司近期有無以保單追溯生效之方式招攬保險乙節,請依說明事項於文到 3 日內彙報本局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所屬會員公司近期有無以保單追溯生效之方式招攬保險乙節,請依說明事項於文到 3 日內彙報本局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近日部分媒體就 101 年(下同)7 月 1 日起因修正責任準備金利率及實施第五回經驗生命表,將造成保險費調漲等大幅報導。據聞部分會員公司有同意業務員(包含銀行及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通路)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即 7 月仍招攬 6 月 30 日以前之保單),請 貴公會瞭解就各會員公司作法並於文到 3 日內彙報本局。
二、另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及加強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請即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不得以保單追溯生效之方式招攬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