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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下稱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間規範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 1 個月內依說明事項完成相關商品部分變更,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下稱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間規範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 1 個月內依說明事項完成相關商品部分變更,請查照。

主旨

有關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下稱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間規範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文到 1 個月內依說明事項完成相關商品部分變更,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1 年 5 月 22 日壽會博字第 101053159 號函辦理。

二、保險公司商品設計時,契約條款應明定旨揭新生兒篩檢(含現行 11項及未來增列之項目)之相關疾病排除等待期間規範,現售商品如欲繼續銷售併請配合辦理修正。另前述排除等待期間規範尚無涉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之範疇,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保險商品部分變更事宜。

三、上開修正之費率是否須配合調整乙節,請各公司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5 點之 1 規定自行檢視評估。

四、保險公司若將新生兒篩檢列為要保書告知事項所稱之「健康檢查」者,應於要保書充分揭露,俾保戶知悉新生兒篩檢屬於要保書告知事項所稱「健康檢查」之範圍,且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等同告知事項所稱「 有異常情形」,以杜爭議。

五、另如有上開新生兒篩檢結果為「陽性」者,應由各保險公司視個別被保險人複檢情況及醫學專業考量採延期承保或為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不宜逕行拒保,以避免影響新生兒投保權益。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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