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強化壽險業清償能力,壽險業應就有效契約之責任準備提出強化計畫,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要旨
為強化壽險業清償能力,壽險業應就有效契約之責任準備提出強化計畫,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為強化壽險業清償能力,壽險業應就有效契約之責任準備提出強化計畫,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近年來市場利率走低,為強化壽險業清償能力,請各公司自 101 年起至 106 年以各年度 9 月底為評價時點,計算各該年度有效契約之負債公平價值,於各年底前將其經簽證會計師及簽證精算人員核閱後之結果(附表)密送到會。
二、前揭有效契約之負債公平價值應依據下列方式及基礎評估: (1)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最新公布之「保險合約負債公平價值評價精算實務處理準則」; (2)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最新公布適用於上述各評價特點之無風險利率假設及強制分紅商品非保證給付部分所採用之 CIR利率模型參數及情境; (3)新臺幣保單其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大於或等於 4%之保單、採基本要素法之短年期保單及投資型保單一般帳戶之負債等之流動性貼水得採公司最佳估計,並以 1.5%為上限(4)新臺幣保單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小於 4%之保單及外幣保單之流動性貼水得採最佳估計,並以 0.25 %為上限 (5)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資訊計算風險調整 (6)其他應採與最近一期簽證精算人員簽證報告一致之精算假設,若有不一致者應提出合理性說明;上述評估方式及基礎,本會得依經濟情勢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4 號第 2 階段之討論結果,適時檢討。
三、依據前揭方式評估 101 年至 106 年各年度之有效契約負債公平價值之結果,有需要強化責任準備之公司,應另併檢附其於該評估年度至 106 年期間之責任準備補強計畫,並每年檢視檢討責任準備補強情形,該補強計畫應以使各公司於 106 年底前可達到有效契約帳載準備大於或等於依前揭方式評估之有效契約公平價值為目標。所報計畫各年度增提之責任準備,應提列於「責任準備-保險合約負債公平價值」,其金額得不計入計算資本適足率之風險資本,且得將其累積增提金額部分計入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自有資本,惟其得計入比例於102 年為 50 %,並自 103 年度起逐年遞減 10%。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楊○毅)、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