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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重申保險業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並應加強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因應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重申保險業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並應加強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因應 102 年 1 月 1 日起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重申保險業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並應加強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本會前於 101 年 3 月 21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3881 號函核復 貴公會所報 101 年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調整相關配套措施時,要求各公司應將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乙事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督促遵循,以維護保險市場秩序。另本會保險局亦於 101 年 4 月 9 日以保局(理)字第 10102543730 號函追蹤各公司辦理執行情形,嗣經 貴公會以 101 年 7 月 20 日壽會博字第 101074684 號函彙整各公司辦理情形到會,顯示各公司均已將「不得以保費即將調漲作為宣傳或銷售訴求」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

二、為確認各公司確實執行前述內部控制制度,請轉知各公司總稽核應於102 年 l 月 31 日前針對新契約業務有大量或異常增加之通訊處進行專案查核,並將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或向外國保險業在臺分公司負責人)報告。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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