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2 點及第 11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79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l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2 點及第 11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79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l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 2 點及第 11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5579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l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101 年 10 月 31 日壽會博字第 1011070046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保險業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4014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新要保書,應按修正後之注意事項辦理。
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要保書,除僅配合前揭注意事項而修正者,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生效日前已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5211號令、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4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要保書,配合前揭注意事項之修正,保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10102557951 號令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十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