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表達方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有關保險業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表達方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有關保險業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表達方式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2 年 2 月 7 日壽會博字第 102020951 號函辦理。
二、有關保險業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表達方式,得參考他業作法列於「利息收入」項下。
三、另有關建議修正保險業財務季報編製期限乙節,請依現行規定辦理,本會將就此項目列為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未來修正研議之參考。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