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配合 102 年 l 月 l 日施行「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等措施,壽險業面臨之商品變更等行政作業面問題與建議作法乙案,請依附件所列處理原則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有關配合 102 年 l 月 l 日施行「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等措施,壽險業面臨之商品變更等行政作業面問題與建議作法乙案,請依附件所列處理原則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有關配合 102 年 l 月 l 日施行「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等措施,壽險業面臨之商品變更等行政作業面問題與建議作法乙案,請依附件所列處理原則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復貴公會 101 年 11 月 13 日壽會博字第 101117385 號函。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附 件:
「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實施之問題部分┌──┬────────────┬──────────────┐│項次│問題 │本局意見 │├──┼────────────┼──────────────┤│一 │僅因責任準備金提存利率調│1.如僅配合本 會101 年 11 月││ │降,而調降商品計價預定利│ 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 │率,其他假設條件維持不變│ 91 號令修正計提新契約責任││ │,是否可採逕修辦理? │ 準備金利率者,得依「保險商│├──┼────────────┤ 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二 │針對僅調整商品準備金提存│ 25 條規定辦理(即逕行修正││ │利率及計價預定利率並配合│ )。 ││ │調整附加費用率及費率,但│2.商品定價預定利率及附加費用││ │其他不動之情形,是否可採│ 率之變更非屬配合上開規定修││ │逕修辦理? │ 正之範疇,仍請依「保險商品││ │ │ 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 │ │ 條規定辦理(即仍適用備查程││ │ │ 序)。 │├──┼────────────┼──────────────┤│三 │配合 102 年 1 月 1 日│如僅配合本會 101 年 11 月 9││ │人身保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 │金利率實施而僅調整計算說│號令修正計算說明書文字或附件││ │明書文字或附件部分之商品│者,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是否可採逕修辦理? │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四 │原商品名稱於最後加列年度│如商品名稱修正僅係為區分配合││ │時,修訂年度為 102,是否│本會 101 年 11 月 9 日金管││ │可採逕修辨理? │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號令修││ │如:不分紅定期壽險(101 │正計提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者││ │)調整為不分紅定期壽險 │,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 │(102) │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 │├──┼────────────┼──────────────┤│五 │商品停售部分繳費年期,是│商品停售部分繳費年期非屬配合││ │否可採逕修辦理? │本會 101 年 11 月 9 日金管││ │ │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號令修││ │ │正計提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者││ │ │,尚不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 │ │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 │ │。 │├──┼────────────┼──────────────┤│六 │有關附保證給付變額年金有│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關保證給付責任準備金計算│品變更內容無涉及費率(保證成││ │? │本)者,可依「保險商品銷售前││ │ │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 │ │理;但如商品變更內容涉及費率││ │ │(保證成本)者,應依現行規定││ │ │採核准方式辦理。 │├──┼────────────┼──────────────┤│七 │有關旅平險商品配合法令作│如僅配合本會 101 年 11 月 9││ │費率修改?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 │ │號令修正個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 │費率者,得依「保險商品銷售前││ │ │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 │ │理。 │├──┼────────────┼──────────────┤│八 │僅配合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1.如僅配合本會 101 年 11 月││ │率實施而修正之商品(含準│ 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 │備金提存利率、保單價值準│ 91 號令而修正之保險商品,││ │備金預定利率變更者),是│ 尚無「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 │否得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 意事項」第 77、83 及 184 ││ │查應注意事項」第 77 、83│ 點之適用適用問題,但如變更││ │及 184 點規定之適用? │ 內容涉及危險發生率者,仍須││ │ │ 符合前述規範。 ││ │ │2.另如保險公司配合本會 101 ││ │ │ 年 11 月 9 日金管保財字第││ │ │ 10102515491 號令,而設計新││ │ │ 商品作為因應且保障包含健康││ │ │ 保險範圍者,亦須符合上開「││ │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 」各點規範。 │├──┼────────────┼──────────────┤│九 │因本次變更準備時間較短,│本會巳於 101 年 11 月 9 日││ │是否可以給予合理時間以準│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491 號││ │備更改相關文件? │令修正計提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 │ │率,時程尚無不妥,是仍請依「││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第 25 條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