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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處函請本會就臺中市政府建議廢止保險公司以複利方式計算保單借款逾一年未繳付之利息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 貴處函請本會就臺中市政府建議廢止保險公司以複利方式計算保單借款逾一年未繳付之利息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有關 貴處函請本會就臺中市政府建議廢止保險公司以複利方式計算保單借款逾一年未繳付之利息表示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 明:一、復 貴處 101 年 6 月 20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10037920 號書函。 二、保單借款實務上並未約定借款到期日,且人身保險契約多為長期契約 ,甚或以終身為期,加以保單借款金額係以不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 」為基礎,然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係依據各保險商品之給付 項目、給付條件、預定危險發生率、預定利率等因素以「複利方式」 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於保險期間內之增減變動會因商品設計而 異,未必呈現逐年遞增情形,爰保單借款成本計價具有諸多不確定因 素,無法如銀行存單質借方式簡單設算成本。基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係 採複利方式計累積,爰保單借款利息逾一年未繳部分採複利計息尚屬 合理。 三、綜上,現行保單借款配合「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方式以複利計息 ,有其合理性及適法性,並兼顧要保人與保險人雙方之權益,應無不 妥適之疑慮,爰尚無予以廢止複利計息之需要。正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 本: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附 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書函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院臺消保字第 1010037920 號主 旨:台中市政府函建議廢止保險公司以複利方式計算保戶以保單借款,逾一年 未繳付之利息,造成消費者更無力還款案,請惠示卓見,俾憑後續辦理, 請查照。說 明:檢附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101 年 6 月 13 日中市法消字第 1010008975 號函影本 1 份。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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