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分署所詢「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貴分署所詢「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貴分署所詢「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 明:一、復 貴分署 102 年 6 月 13 日屏執忠 100 年綜所稅執字第 000 10520 號函。 二、查「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 條件及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訂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 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 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但不得約定新臺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相互變換 ,且各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又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 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項均不得 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 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 三、綜上,如強制執行扣押標的係屬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商品之保險金 給付或其他支付款項,前揭注意事項尚無特別排除其適用之規定。 正 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許○博)、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賴○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